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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13學年度臺南市國中小校園資訊基礎環境暨數位學習推動實施計畫」辦理。
二、研習日期區間:114年7月1日~114年8月27日。
三、報名時間:114年6月16日上午9:00起至113年6月30日下午5:00止,請至學習護照報名,網址: http://e-learning.tn.edu.tw 。
四、研習課程地點:詳如研習課表。
五、參加對象:本局所屬國中小資訊組長、網管人員、資訊教師或一般教師。(報名優先順序詳見課程表)
同一課程名稱標示AB班表示開設2場次,請勿重複報名。
8/22新任資訊組長研習,請新任資訊組長務必參加,若未參加須...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2日修正發布「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及本局114年3月6日修正發布「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辦理。
二、鑒於暑假將至,請各校嚴加預防自我傷害事件避免憾事發生,並積極落實以下事項:
(一)留意學生在學期中或特殊時期,如期中期末考前後(課業壓力)及季節變換(情緒較易起伏)等出現適應不良之情形,請主動給予協助及關懷輔導,並落實三級預防工作,完善心理支持系統。
(二)暑假即將來臨,假期期間的學業壓力、情緒困擾、社交孤立和家庭因素可能會加劇學生自我傷害的風險。因此,各校應更加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並在適當的時候提供必要的支...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51709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暑假期間安全,請各校利用集會加強宣導旨揭注意事項,並鼓勵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以增進學生健全身心發展,降低意外事件發生機率;另提醒教師多加關懷、了解學生身心狀況,適時給予輔導協助。
三、暑假期間,若獲知學生發生緊急重大事件或急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請先行以電話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或國教署校安中心,均有專責值勤人員24小時輪勤,聯絡方式如下:
(一)教育部校安中心專線電話:(02)33437855、33437856;傳真:(02)33437920。
(二)國校署校安...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4日臺教學(五)字第1142802496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輔導種子教師瞭解校園霸凌的「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三級輔導作為並協助校園霸凌事件之處置,以及進一步瞭解如何以「霸凌者輔導策略」及「受凌者輔導策略」,對涉入校園霸凌的不同主要角色進行輔導,遂辦理旨揭研習。
三、旨案計畫課程資訊如下:
(一)初階研習:
1、時間:114年(以下同)7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5時。
2、地點:國立中山大學國際研究大樓華立廳(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國際研究大樓)。
3、報名方式說明:
(1)報名截止時間:即日... 觀看完整文章
一、展覽介紹
(一)英國最偉大的畫家「約瑟夫·馬洛德·威廉·透納」(Joseph Mallord William Turner,1775-1851),素有「光之畫家」的美名,他擅長通過對色彩及光線的卓越掌控能力,生動捕捉大自然的動態與力量,並重新定義了何謂「風景畫」。
(二)2025年適逢威廉.透納250周年誕辰,英國泰德美術館發起「Turner 250」一系列的紀念活動,當中重頭戲,也是史上最大規模的威廉・透納全球巡迴展覽:「威廉.透納特展-崇高的迴響」,將繼摩納哥、上海站之後,全球第三站即將於今年6月移展至台灣展出,包含素描、油畫、水彩等... 觀看完整文章
一、第1場:
(一)研習主題:教甄落榜與上榜之間經驗談-中等教甄上榜經驗分享。
(二)時間:114年6月14日星期六晚上20:00~21:00。
(三)講師:徐峻彥老師。
二、第2場:
(一)研習主題:服務不優良怎麼辦?代理教師成績考核行政救濟實務
(二)時間:114年6月21日星期六晚上19:30~20:30。
(三)講師:張凱翔老師。
三、第3場:
(一)研習主題:校園中的職場霸凌,除了申訴我還能做什麼?申訴機制到霸凌者的法律責任全解析。
(二)時間:114年6月28日星期六晚上19:30~20:30。
(三)講師:志恩法律... 觀看完整文章
一、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為南臺灣藝術發展基地,為培養大眾對於表演藝術美學的感受力與接觸美感場域之目的,建置【衛武營藝術學習網】教育網站,聚焦於「藝術、文化與科技跨域創作」,以數位科技作為藝術推廣工具,製作多元影音資源,發展可親近、具教育性與啟發性的文化科技學習環境,促進文化資源平均,擴大藝文教育效益。
二、「【武營看表演】馬戲大驚奇」係本場館與PaGamO遊戲化學習平台合作推出之藝術教育活動,任務期間自2025年6月5日至6月18日,歡迎全國各級學校師生踴躍參與。相關資訊可至「衛武營藝術學習網」查詢(路徑:衛武營藝術學習網首頁→玩樂學習→玩劇場)(網址: https://npacwwy ...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52270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三、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已製作完成「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請向教職員工生宣傳周知,並請協助刊掛電視牆、佈告欄。
四、若有關於本案之疑問,...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