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3月25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40008118A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國內學校赴海外交流,成為中國統戰對象,請各校辦理國外交流活動、移地訓練等計畫,均應於事前掌握各項活動資訊(如交流團體屬性、背景資料、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得與親中組織簽訂合作備忘錄及進行相關交流合作。
三、另查「澳洲中華青年聯合會(Australia-China Youth Association)」及「澳洲僑青社(The Chinese Youth League of Australia...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