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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竣茗 - 校務佈告欄 | 2025-06-06 | 點閱數: 57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1243號函(如附件2)辦理。

二、為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雇主進行協商,爰教育部於112年8月15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3290A號函檢送修訂之旨揭SOP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及檢核表,經本局以112年8月21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21075755函文提供學校據以憑辦在案。

三、教育部參考近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團體協約協商運作情形,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促使團體協約協商過程順利進行等,爰修正旨揭SOP作業流程圖、因應作為及檢核表,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學校於確認教師工會有協商資格後,須於10日內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時限,以縮短通報時間落差,預留後續各項作業時程。

(二)基於誠信協商義務,新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通報時,應先協助檢視協商內容之提醒(違反法規者,不得協商;如屬須修正法規事項,宜以修正法規辦理;如有適用法規疑義,應預留時程主動函詢法規主管機關釋疑)

(三)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學校免於通報時副知教育部,修正由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先行對協商內容進行檢視、明確函復學校行政指導意見,此時再將行政指導意見一併副知教育部。

(四)為瞭解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實際核可學校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以作為法規研修之參考,爰新增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可學校團體協約時,須副知教育部,併附核可之團體協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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