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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忻妍 - 校務佈告欄 | 2025-11-11 | 點閱數: 138

一、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1條及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查本條例第21條規定略以,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三、次查本辦法第3條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再查附表十之久任獎金之發給係主管機關為鼓勵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長期服務,以穩定師資、提高教學品質及促進校務發展,得對於久任且表現優良之教師所發給之獎金。爰自本條例施行後(106年12月8日)起算,校長、教師及準用對象於同一學校服務滿8年給與第1次久任獎金;服務滿11年給與第2次久任獎金,分2次並以定額方式發給。

四、依上開規定,本次114年發給第1次之8年久任獎金發給規劃如下:

(一)滿8年者年資計算:自106年12月8日至114年12月7日均在職。

(二)以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之服務年資始得採計,不包括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三)需符合本辦法附表十表現優良之規定。

(四)單一地區服務者:

1、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屆滿8年,每人一次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7萬元。

2、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屆滿8年,每人一次發給獎金10萬元。

3、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屆滿8年,每人一次發給獎金15萬元。

(五)併計不同地區服務者:

 1、因非可歸責教師之事由,轉任或介聘至其他偏遠地區學校,其服務年資得予併計,以併計服務年資發給之久任獎金數額,以各該服務學校之分級按比例計算之。

 2、併計年資之計算方法如下:

 (1)計算公式:7萬×((偏遠年數+偏遠月數/12)/8)+10 萬×((特偏遠年數+特偏遠月數/12)/8)+15萬× ((極偏遠年數+極偏遠月數/12)/8)

 (2)年資非整月數部分,從優以較高獎金地區之年資以月計算。

 (3)參考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方式,有不滿1元之小數點時,均採無條件進位方式,以1元計。

 (4)舉例:

甲、某師106年12月8日至112年7月31日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年資:5年7月24日);112年8月1日至114 年12月7日於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年資:2年4月7 日)。其計算方式為:7萬×((5+7/12)/8)+10萬 ×((2+5/12)/8)=7萬9,063元。

 乙、某師106年12月8日至110年1月31日於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年資:3年1月24日);110年2月1日至 114年12月7日於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年資:4 年10月7日)。其計算方式為:10萬×((4+10/12) /8)+15萬×((3+2/12)/8)=11萬9,792元。

五、檢附國教署相關釋疑及問答集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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