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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旨在保障勞工合理勞動條件,課予雇主之法定義務。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復依本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係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係屬強制規定。↵
二、次查公立學校適用本法之按時計酬勞工,倘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上班日或約定以週一至週五學生上課日入校提供勞務,衡酌該等工作者係常態且固定之出勤模式,殆與在校師生相同,亦即原則上於每星期一至五均應提供勞務,學期中星期一至五如遇國定假日,當應依法給予休假,工資照給。如因學生於國定假日未上課,逕認該日即屬非約定之出勤日,按時計酬勞工皆無本法第39條規定之適用,恐違反本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
三、至按時計酬勞工如為部分工時工作,亦有前開規定之適用。惟因其工作態樣及排班狀態不一,並非所有國定假日均洽逢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是否給假或如何給薪,須視實際個案情形以判。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