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65396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衛生局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之共通性原則。
(二)於細菌性病因物質新增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並酌修相關文字。
(三)酌修文字(含英譯)及用詞,以臻語意明確與一致性。
三、請學校向校內餐飲業者及教職員工生宣導,請其多加運用,並持續落實食品衛生之自主管理,以維護教職員工生餐飲衛生安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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