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署114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4219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重點事項,請各校配合落實,說明如下:
(一)各校聘用之正式或非正式人員前,倘分屬校內不同單位辦理報到程序,請就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等流程,落實勾稽查閱程序,俾完善查核機制。
(二)邇來校園偷拍事件之輿情頻傳,請各校加強檢視校內具隱私性空間(例如洗手間、更衣室)等處;另針對疑似或曾經檢舉有偷拍疑慮之空間,可不定期實施反偷拍偵測或巡檢,以提升校園安全。
(三)重申教育部114年3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17674號函,校園性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不同者,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由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說明如下:
1、調查屬實: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作成終局處理結果,並應由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即行為人,向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提起申復及申訴之救濟,以避免造申復及申訴救濟結果歧異。
2、調查不成立:不適用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事件管轄學校係作成原措施之學校,維持由事件管轄學校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載明當事人向事件管轄學校提起申覆及申訴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