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二、檢送銓敘部函、考試院及行政院114年9月18日令影本、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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