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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八點及「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5年1月15日府客文字第1150107120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之「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及「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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